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司法部纪检监察组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7-21 20:53

福建省龙岩市纪委监委课题组

  借助信息化、大数据带来的技术革新,提升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是纪检监察机关主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探索将现代信息技术与纪检监察业务深度融合的重要课题。

  当前大数据技术在初核期间的运用方式,主要体现在政务数据信息查询、通信设备电子数据取证、数据碰撞比对、数据挖掘分析、数据画像展示等方面。通过对与案件有关的海量数据进行有效采集和合理分析,案件线索的情报数量和质量显著提高。

  运用大数据相关技术,能有效助力办案人员更加精准发现问题线索、寻找案件突破口、明晰案件事实脉络,对提高初核工作效率、节约办案资源方面效果尤为明显。在以往的初核工作中,办案人员收集相关信息需要到各单位人工查询调取,核实相关问题线索也多是借助摸排走访、询问等传统方式,而依托互联网和不断建设完善的大数据信息查询平台,办案人员可以节省大量走访调查的时间进行系统性、多方位的数据信息收集,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问题线索展开关联性分析,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可靠性和精准度更高。

  大数据背景下的初核工作,突破了传统办案观念,把更多案件的突破口从谈话转移到依靠各类调查技术上来,以海量数据为依托,违纪违法信息的获取方式变得多样,改变了传统案件“由案到人”“由案到物”的调查方式,形成一种“由案件到数据”—“由数据到证物”—“由证物再到人”的全新调查思维模式,使得初核模式向“一体化”“算法化”“预测性”转变,有力推动了审查调查理念的转变,深化了“数据主导调查”的实践。

  当然,大数据相关技术在纪检监察工作上的运用处于探索和加强的初级阶段,大数据技术在多项工作中的应用和效果还有相当大的提升空间,一些基础建设、思维方式、技术演算的短板亟须补齐。一是数据体量不够大的问题。数据体量不够大会导致无法形成有效的大数据分析基础数据库,当前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尚未建设专门用于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的信息搜集系统和数据库。如,通过专网查询到的政务数据信息内容有限,通过邮件系统申请查询相关账户、通信等信息时受地域限制,查询反馈相对较慢,更多数据信息仍然还需要依靠办案人员前往相关地区和相关单位人工查询调取。二是大数据思维不够活的问题。对于大部分纪检监察干部而言,“大数据”仍是一个新颖的概念,有的干部没有相对清晰的认知和经验,要么固守传统办案模式,要么“唯大数据论”,认为大数据无所不能,过度依赖大数据分析结果。三是大数据分析不够准的问题。建立基础数据库解决的是数据“原材料”供给问题,大数据分析技战法则是对数据原材料的“加工工艺”。目前制约大数据分析应用效果的因素主要是缺乏专业大数据分析工具。如,在初核中对相关银行流水账单的分析,目前对应的应用软件种类较少且功能相对简单,不足以应对特定要求下的高层级数据分析。

  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初核,是纪检监察机关夯实查办案件基础的第一关,运用大数据关联分析思维,可以将交易数据、交互数据、运用数据关联起来,在海量数据中查找交互关系,在孤立信息中发现内在联系,进而提升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质效。纪检监察大数据应用的机制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信息技术问题、数据安全问题,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基础工作,对其技术层面涉及的各个环节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拓宽平台建设,实现智能化监督。建设纪检监察数据汇聚共享平台,通过融合公安、税务、金融、物流、出行、通信、消费等多源数据,建立人、财、物、事之间的完整关系网络,实现数据的自动汇总、自动比对、自动分析,帮助办案人员发现隐含关联关系、理清事件来龙去脉,让数据在网络上多跑腿、审查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少跑腿。同时,加强与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的沟通,推进开发更多类别的政务数据汇聚和查询平台,逐步拓展可视化、综合立体的信息展示功能。

  提升数据分析能力,建立综合研判系统。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现与“数字化”和“以数据为中心”要求相匹配的新思维方式,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和掌握运用大数据的相关技能,提升对多源数据充分融合和深度挖掘的能力,掌握获取数据、分析数据、应用分析结果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建立相对专业、满足个性需求的综合研判系统,为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插上科技翅膀。

  坚持底线思维,压紧压实安全责任。在科学、精准、安全地获取和应用大数据信息的同时,要探索将尖端的信息安全技术运用到平台建设中,建立全面可靠安全保密的信息管控环境,有效防范大数据运用的安全风险,对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和开发应用、数据安全、个人隐私等作出相应规定,在利用大数据分析结论辅助决策时,要保持谨慎态度,既维护数据内容安全可靠,也保证分析结果客观公正。要明确数据安全责任机制,明晰责任主体,增强纪检监察干部审查调查安全意识,确保安全措施到位、安全责任落实到位。